环保垂直管理绝不是给地方卸担子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一份重要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垂直管理”改革是地方环保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其核心并非将地方环保的主体责任上交或转移,而是旨在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促使地方党委切实承担起环保责任。
长期以来,环保工作面临着“小马拉大车”的困境。在现有的环保管理体制下,很多地方存在对环保责任的认识误区,认为环保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环境问题只是环保部门的问题。这种现象导致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和责任模糊等问题的出现。
一旦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这些责任问题就会暴露无遗。要么环保部门难以对地方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要么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情况难以解决,要么环保工作无法适应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要么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和规范难以得到加强。
环保垂直管理的实施,有望解决这些问题。通过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健全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强化监察结果运用等方式,垂直管理有利于明确和强化地方党委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
例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执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措施将更有效地约束地方党委的行为,实现权责统一,确保环保责任的落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相继出台,垂直管理改革作为关键环节得以实践。地方党委应摒弃将垂直管理视为推卸责任的错误认识,切实把环保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的要求落到实处。
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地方环保工作的一次重大变革,旨在强化环保责任,打破困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进展。我们期待着这一改革能够带来更加积极的效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